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一环路二段清江路温哥华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197498-7。法定代表人曾骁。被执行人四川川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902811-7法定代表人刘峰。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川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川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按评估价2670元接受标的物以物抵债,余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都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曾滔执行员刘汉国执行员周代富
书记员:王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