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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博民执字第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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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博山区白塔镇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8月16日作出的(2010)博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0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焦涛

书记员:赵海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