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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深南法执字第1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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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肖冬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执行黄敏与肖冬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敏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本案执行费已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深南法执字第1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叶冰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