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肖冬妮,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执行黄敏与肖冬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敏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本案执行费已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深南法执字第1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羊大雄代理审判员:魏锦裕代理审判员:叶冰
书记员:孙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