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瑞凤。被执行人袁慧萍。被执行人王国彦。
马瑞凤与袁慧萍、王国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瑞凤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袁慧萍、王国彦名下银行存款8213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