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士三。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牛先进,总经理。
刘士三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士三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6743.3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