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玉芹申请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巫永金、霍建荣关于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3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玉芹,女,1970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巫永金,男,45岁,汉族,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霍建荣,女,1970年3月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东城墙北路。委托代理人李慧,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东商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巫永金、霍建荣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638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张小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