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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大友与胡宪春、胡宪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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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大友,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胡宪春,男,1965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宪武,男,1970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潘大友与被执行人胡宪春、胡宪武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宪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的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