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大友,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胡宪春,男,1965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胡宪武,男,1970年7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潘大友与被执行人胡宪春、胡宪武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宪武所有的车牌号为皖R的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付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