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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洪辉与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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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洪辉,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章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洪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3)贵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诚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斌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