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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与吴金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0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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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周啸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金华,男,汉族,1969年1月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曹锋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钱双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