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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王安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2012)贵执字第0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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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周啸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安茂,男,1972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王安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斌审判员:曹锋审判员:杜志鹏

书记员:樊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