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大元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池州市大元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879元整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志鹏
书记员:周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