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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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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全。

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