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全。
申请执行人池州盛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豪杰投资管理公司、王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汪治国
书记员:江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