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金融界老干部联谊会与王仁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平执字第2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金融界老干部联谊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银荔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02676190。法定代表人许强。委托代理人屈文静。被执行人王仁安。委托代理人李某光,广东某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涉案房屋已于2012年2月20日交付申请人。本院再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已经交付,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伟审判员:陈璟审判员:张智强

书记员:李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