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洪书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2)南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1113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中明
审判员:黄志刚
书记员:钱志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