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后宝,男。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陕西唐都温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清,总经理。
王后宝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后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诉讼费共计535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王后宝人民币53530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助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