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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后宝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二字第0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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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王后宝,男。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陕西唐都温泉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世清,总经理。

王后宝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后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诉讼费共计5353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王后宝人民币53530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助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