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云标。申请执行人罗蜂军。被执行人马军昌。
徐云标、罗蜂军申请执行马军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价值人民币100452.68元的财产。2014年4月2日,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本院已经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为*房产的50%产权,应当依法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军昌名下位于*(房产证号*)50%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贾延涛
书记员:郑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