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云标、罗蜂军与马军昌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2014)深龙法梓执字第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云标。申请执行人罗蜂军。被执行人马军昌。

徐云标、罗蜂军申请执行马军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依法作出(2013)深龙法梓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价值人民币100452.68元的财产。2014年4月2日,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义务。本院已经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号为*房产的50%产权,应当依法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军昌名下位于*(房产证号*)50%产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贾延涛

书记员:郑少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