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新民。被执行人郭文治,被执行人孙永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新民与被执行人郭文治、孙永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的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申请执行人吕新民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昌民一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