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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昌邑市奎聚街道南隅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付新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昌执重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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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奎聚街道南隅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磊明,主任。被执行人付新成,昌邑市奎聚街道南隅社区居民委员会。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3)昌法民一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