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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胡某某与宝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4)麟执字第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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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鸡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17号门面房的出租问题,本院已在(2004)麟执字第59-6号执行裁定书中向异议人作了答复,(2004)麟执字第59-7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并无不当。关于要求执行回转问题,本院已于2010年6月9日立案,现正在执行中。综上,宝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宝鸡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许新录执行员闫纪明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黄宏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