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2004)麟执字第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黄宏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巩某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2004)麟执字第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黄宏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