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本院(2004)麟执字第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侯虎勤执行员黄宏平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闫纪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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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本院(2004)麟执字第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侯虎勤执行员黄宏平执行员田瑞春
书记员:闫纪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