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舒小武,男。被执行人王会芳,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小武与被执行人王会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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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舒小武,男。被执行人王会芳,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小武与被执行人王会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