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赵峰,女。被执行人王卫权,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赵峰与被执行人王卫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卫权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兴民
书记员: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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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赵峰,女。被执行人王卫权,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赵峰与被执行人王卫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卫权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兴民
书记员:徐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