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
本院在执行林某某与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伟审判员:胡加翻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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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
本院在执行林某某与叶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建伟审判员:胡加翻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