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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克新、赵吉荣与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民执字第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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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克新、赵吉荣与被执行人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3)高民初字第539号法律文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文军支付申请执行人许克新、赵吉荣租赁费、棚膜款及人工费78818元,并承担诉讼费9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文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文军银行的存款80800元予以冻结,请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主六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夏玉雷

书记员:殷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