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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文宪与郑州市中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00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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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文宪。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光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文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光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38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伯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