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孙石彦,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俊峰。委托代理人白超华、孙玉娜,河南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石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李俊峰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峰的银行存款425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文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