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乐华,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万立强,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肖桃秀,女,住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资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7日向两被执行人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立强、肖桃秀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额收入。(延迟履行金依法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劲松
代理书记员: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