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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深福法执字第6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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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仁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被执行人谈晖,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53798.19元及违约金(以当月应缴租金为基数,案日千分之三计算,从应缴月当月6日起计至被执行人谈晖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免租装修期间的租金43888元;支付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等费用30977.33元及违约金(计至2012年9月26日为5680.15元,其后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被执行人谈晖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16988.9元;支付受理费297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谈晖名下的存款148629.4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黄直

书记员:杨学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