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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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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杰华,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锐刚。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605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沙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1605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阳

书记员:黄小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