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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厦门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翔执行字第10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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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许水音,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建材,男。委托代理人李正春、王英壕,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建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3年10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建材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新区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建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6293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蔡景贤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