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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高丽凤与被执行人绳志、张魁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珲执字第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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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丽凤,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执行人:绳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张魁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高丽凤与被执行人绳志、张魁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本院强制腾迁申请执行人已通过拍卖取得的房屋,并给付房屋租金1020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

2013年9月5日,本院已将该房屋强制腾迁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丽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珲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日男审判员:李钟瑞审判员:高振玉

书记员:林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