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陈书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精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安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瑞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镇江精帆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杨柳
书记员:严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