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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精帆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3)镇经商初字第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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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陈书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精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安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瑞康。

本院认为原告扬中市永洪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镇江精帆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80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杨柳

书记员:严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