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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余新国与杜桂彬、杜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驿民初字第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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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新国,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杜桂彬,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杜豪,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新国与被告杜桂彬、杜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立审判员:刘亚楠人民陪审员:邵翔

书记员:张伟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