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新国,男,195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杜桂彬,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杜豪,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新国与被告杜桂彬、杜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建立审判员:刘亚楠人民陪审员:邵翔
书记员:张伟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