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雄县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长青
住所地:雄县高速引线路西。委托代理人张君保,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新,成年。被告王小刚,成年。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与被告刘桂新、王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雄县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县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雄县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雄县兴隆家具有限公司兴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刘素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