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杰。委托代理人邓云龙,临沂高新马厂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非。委托代理人高俊海,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杰与宋家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杰负担。
审判员:苏光
书记员:魏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