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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丁杰与宋家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罗商初字第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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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杰。委托代理人邓云龙,临沂高新马厂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家非。委托代理人高俊海,临沂兰山开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杰与宋家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杰负担。

审判员:苏光

书记员:魏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