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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套与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驿民初字第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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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套,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经理。被告陈军,男,3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套与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林

书记员:黄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