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套,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经理。被告陈军,男,35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套与被告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林
书记员:黄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