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智文,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名人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学斌。被告樊学斌。委托代理人谭振,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漆静瑶,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名人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樊学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8元,减半收取11379元,由原告兰桂坊(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苏华
书记员:扎西央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