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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诉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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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兴,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海棠湾。法定代表人王永辉,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义路,四川光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8元,减半收取8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834元,由原告四川省万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国书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