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田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宋荣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旭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军,年龄、住址及职业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马娆审判员:李明审判员:路安平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