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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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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田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宋荣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闫旭成,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军,年龄、住址及职业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建力建筑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马娆审判员:李明审判员:路安平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