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鱼斗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李,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审判员:郭天鲁
书记员:耿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