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31岁。被执行人侯某某,32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法执字第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君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