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富某某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600元及嫁妆(全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陶某某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3600元及部分嫁妆,嫁妆中的四床被子申请执行人富某某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3)洛南民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小斌审判员:贺焕社代理审判员:任文龙
书记员:丁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