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定执第1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邓某某,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7月9日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235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贤

书记员:李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