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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芝玲与毛昌灵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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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芝玲,女。被执行人毛昌灵,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芝玲与被执行人毛昌灵离婚纠纷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6月6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终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