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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晓维与张陈刚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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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晓维,女。被执行人张陈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维与被执行人张陈刚离婚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15440.4元,返还财产有松下牌洗衣机一台、海信32寸彩电一台、柜箱一对、电饭锅一个、煤气灶一个、被子三床、电风扇一台、电烤箱一台。现上述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向申请执行人王晓维兑付,且双方当事人对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无任何争议,并同意终结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