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17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強家村,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88年4月8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強家村,农民。
强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