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男,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16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79号吕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某某应返还申请人吕强TCL21寸彩电一台、王牌碟机一台、音响一套、案板一个,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吕某某已将TCL21寸彩电一台、王牌碟机一台、音响一套、案板一个及其它个人物品从辛某某家拉走,辛某某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王整风审判员:张艳艳
书记员:王海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