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景某某。
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景某某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景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袁某65000元,故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协议将两个案件互相折抵。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4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