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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7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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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雁民初字第0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胡立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了100000元案款及1400元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元,已受偿1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4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